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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接报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通报公安部、最高检等

2017年3月30日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pian.com/
安监总局:接报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通报公安部、最高检等 2015-07-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浏览次数: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近日印发,《程序》明确,安监总局办公厅(总值班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后,负责起草《安全监管总局值班信息》,经总局领导审签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事故调查和结案,《程序》提出,国务院批复同意后,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宣布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立,部署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包括工作纪律)。同时,研究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 此外,事故调查组可设技术组、应急评估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和综合组。 国务院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结案。相关业务司局负责起草结案通知,并公布事故调查报告。结案通知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结案一年后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结案通知以总局文件发至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抄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总局内部送有关司局。 在评估方面,《程序》明确,国务院批复结案之日起近一年时,统计司负责及时起草文件,请示国务院成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同时,评估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评估组要在评估组成立60日内向国务院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结论。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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