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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 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

2021年11月27日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pian.com/

 李卓恒,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

   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1、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2、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正是存在归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观原因与侧重于追求侦查活动效率的主观目的之根本区别,对后者设定了更加严格的适用程序,即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防止以有利于开展侦查活动为名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

  法律咨询: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


  律师回答:


  是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Tags: 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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