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0787899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自首知识
文章列表

属于余罪自首的主体要件 本案的自首应如何认定

2021年12月12日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pian.com/

  李卓恒,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属于余罪自首的主体要件

  核心内容:自首一种能够帮助犯罪分子获得减刑的一个量刑种类,那么需要符合的条件还是必须符合并且得到满足的。那么如果是余罪的一个自首问题,其主体要件是如何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依照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余罪自首属于;以自首论;,意为按自首来处罚。这说明它是准自首,故其成立要件也较特殊。余罪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强制措施是指按照刑事诉论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侯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正在服刑,批正在被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确定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既包括监内服刑,也包括因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刑罚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余罪自首的主体是不会有多大争论。;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范围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范围:


  1、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行、拘役的罪犯系正在服刑的罪犯,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果仅将其限定于上述范围,则实际上就是将;正在服刑的罪犯;理解成;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其实正在服刑的罪犯除了被关押的以外,还有不被关押的,诸如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罪犯,其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犯罪分子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均应撤销缓刑或假释,并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因此,缓刑、假释假释考验期满的犯罪分子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以自首论。


  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是否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呢有的认为其虽然也是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由于未被剥夺人身自由,尚有自动投案的余地,因而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应以一般自首处。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该观点把是否;自动投案;当作一般自首与余罪自首的区别,这是值得商榷的,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人身自由是否被司法机关所实际控制,其他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自动把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的行为。管制是刑罚的主刑之一,那么在管制期限内的罪犯当然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


  2、正在被执行附加刑的罪犯也应属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因为从理论上讲,附加刑也是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附加刑无论是被单独适用还是被附加适用,都属刑事处罚。


  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除了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并同时执行外,刑法明确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自首应如何认定

  案情:被告人李某和王某共同伤害一人致死,案发后二人先后、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中李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王某投案后供述了二人犯罪的事实,但回避了自己具体的打人伤害行为。公诉机关认为王某不成立自首。庭审中王某在大量证据面前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争议: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成立自首自首。理由是自首成立的条件有二: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王某自动投案后并未对其行为如实供述,故不能算作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之前虽未如实供述,但在庭审中即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可以成立自首。


  评析:根据刑法第6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两种。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其中一般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


  本案的王某行为的特殊性就在于自动投案后未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但在庭审中又作了如实供述。


  同意成立自首的理由是,王某虽在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供述,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应当成立自首。


  反对成立自首的理由是,王某在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虽然有规定认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但本案中王某属于一开始就没有如实供述,与先前供述而后翻供的情况不一样。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即王某的行为应当成立自首。


  决定被告人行为是否成立自首,应该结合法律设置自首制度的目的及全案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自首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通过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又有利于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以减少司法成本、降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对自首的适用不能机械套用法律规定,应多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以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本案中王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虽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庭审时也作了如实供述。王某逃避法律处罚的情节应不如;如实供述后又翻供;的情况严重,而后者只要在一审前又能如实供述的都能成立自首,按照;举重以明轻;的逻辑,王某的行为也应当成立自首。再者,王某属于共同犯罪行为的参与者,只要其主动到案并供述了其一同参与了犯罪活动就可以算作对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其未供述具体的打人伤害行为对成立自首没有影响。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属于余罪自首的主体要件,本案的自首应如何认定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故意杀人罪之思考 自首之后又翻供如何处理
  • 2.刑期达三年以上的贪污犯,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能争取缓刑吗 故意杀二人后自首能减刑吗
  • 3.属于余罪自首的主体要件 本案的自首应如何认定
  • 4.受贿有自首情节缓刑是否合理 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需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 5.被举报后坦白算不算自首 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哪个判的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