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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有犯罪嫌疑被拘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2018年1月19日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pian.com/
自首
包括一般
自首
与特别
自首
。我们知道,成立一般
自首
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成立特别
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除应符合成立一般
自首
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成立特别
自首
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
强制措施
的
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
执行
所判
刑罚
的罪犯。除上述法律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
犯罪
分子,不能成立特别
自首
。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
自首
的关键性条件。如果在司法机关掌握了
犯罪
人一定的
犯罪
事实之后,对
犯罪
人采取了
强制措施
,如拘留、
逮捕
,然后对
犯罪
人进行审讯,
犯罪
人在此基础上就自己所犯的同时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进行如实供述,使司法机关更加充分、确实、详细地掌握有关案情,则不构成特别
自首
。cvs广东刑事辩护网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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