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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自诉案件怎样撤诉 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2021年3月28日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zpian.com/

 李卓恒,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自诉案件怎样撤诉

  在实践中,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自诉案件怎样撤诉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


  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怎样撤诉


  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撤诉或自行和解。撤诉是指自诉人在判决宣告以前撤回自诉的诉讼行为,也是自诉人的一项权利。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审查是否出于自愿。如果自诉人是由于受强迫、威吓等原因而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撤诉。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另外,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和解是指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行为。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人民法院裁决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上述内容为您详细介绍了;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自诉案件怎样撤诉;的相关内容,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当前,“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时代主题。各地法院都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改革探索,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在此,笔者想就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问题提几点建议,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强调与公诉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启动程序。


  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准确性,即要惩治犯罪,又要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检法三部门的相互制约是第一位的,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但是,在讲究效率、效益的现代社会,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司法资源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尝试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刑事简易程序过程中的配合作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从法理上讲,刑事控诉的证据材料应当严格局限在指控的范围之内。已经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筛选的与起诉无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从侦查卷宗内剔除、另立单独的起诉卷宗。然而,实践当中,很少有起诉部门这样做。通行的做法是不管是否与指控有关,只要是侦查卷宗里面的材料,就全部移送到法院。这些材料当中也包含了被其审查筛选的未指控内容的材料。法官对简易程序案件审查立案的时候,却不得不再一次从一大堆材料当中寻找那些与指控有关的材料,看它们是否可以清楚地支持控诉。这样以来,法官的一部分劳动就属于重复劳动。这种做法对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工作效率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会出示与指控无关的证据。但是,这种做法已经严重影响到简易程序的效率。只要存在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这种劳动的效率就不高,就应当改进提高。另外,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但法院应当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地点。于是,全部简易程序案件法院都要通知公诉人,并确定其是否出庭;而几乎100%的公诉人都不出庭。这一块工作量也可以考虑如何简化。


  因此,应当建议公诉机关建立单独的简易程序案件起诉卷宗,以缩小法官审查的范围。在建立单独起诉卷宗有困难的情况下,要求公诉人在移送简易程序全部侦查卷宗的时候提交一份,并注明是否准备出庭。清单中要详细列明指控证据的名称、种类和所在页码。这样,法官审查简易程序案件就不会被无关材料干扰,可以直接根据的页码迅速地查找证据并进行审查,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在于,它并没有加大检察官的工作量,因为检察官审查起诉案件也要对卷宗的证据材料做出摘录并记明页码。法官对检察官这一工作成果的直接利用,并没有对案件的公正性造成损害。另外,对公诉人注明不准备出庭的案件,就不必再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了。


  经过以上两上步骤,就可以说简易程序案件在启动之初,就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强调审判力量的科学分工,优化审判力量配置,由专门的法官助理负责简易程序庭前准备工作。


  科学的分工是提高效率的充分条件,审判效率也不例外。在实践中,围绕简易程序案件的立案审查是否进行必要的分工和如何分工,各地的作法不太一致。有的地方由承办简易程序案件的独任审判员同时负责审查立案工作,立审不分。这种作法由于不符合“立审分离”的改革精神,容易形成法官的主观预断,已逐渐遭到废弃。另一种作法是安排法官助理或立案法官专门负责简易程序的审查立案,实行立审分离。这种做法和最高法院正在进行的法官助理改革相适应。


  笔者认为,不但要分工,还要更科学的分工,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率。也就是说,专司简易程序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官助理的职能在审查立案之外,还应有所扩展,以利审判效率的提高。具体思路将在下文介绍。


  三、以庭前证据交换、证据展示为核心,建立充分的庭前准备活动机制。


  笔者认为,正式的法庭审理并不是审判程序进行的唯一形式,它也没有必要包揽所有的审判活动。而必要的、科学的、充分的庭前准备活动可以使诉讼的进行更加随和,可以使当事人感到更加轻松,使正式的庭审更加集中和高效。具体思路是:


  1、弱化简易程序的静态立案审查,实行积极地动态程序推动。


  法官助理在收到公诉方移送的全部证据材料和证据清单以后,不进行书面的审查,而是直接安排书记官传唤当事人到庭,向其送达起诉书副本。送起诉时,法官助理首先征求当事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的意见,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向法庭提供新的有关自首、立功、未成年人和主从犯划分等辩护方面的证据,并向其送达。如果当事人对刑事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法官助理就可以当即对当事人进行刑事指控证据的展示。如果当事人要求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是有相关的刑事证据要提交,法官助理就应当给当事人安排必要的准备时间,另行确定日期进行刑事证据展示。在此之前,应当把被告人一方提供的新的辩护证据交公诉人审查。因为,在简易程序中,对于那些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可的,但根据被告人一方的提出的新证据又可以认定的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法庭不能单方面直接认定。这些证据如果被提交到法庭,就应当征求公诉人的意见。如公诉人有异议,认为案件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便可径行撤回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从而终结简易程序的审查立案工作。如果公诉人没有异议,或认为不影响适用简易程序,可书面告知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以此继续进行以下的庭前证据展示活动。


  2、庭前证据展示


  现在的审判改革观念强调庭前的证据交换和证据展示。通过庭前证据展示来筛选、梳理案件争议焦点,使正式庭审活动集中、快捷地进行。
来源: 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  Tags: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自诉案件怎样撤诉,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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