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恒,南宁诈骗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简易程序,是指根据或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本文主要介绍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因简易程序;简、便、易;,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所耗费的诉讼资源都小于普通程序,其直接成本趋于最小化,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用花费较少的简易程序处理数额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而用花费较多的普通程序处理数额较大、案情较复杂或涉及某一重大法律问题的案件,这种制度安排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也能够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司法大众化
在法治国家,裁判请求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实现这一权利,客观上要求法院的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地为民众所利用。如果诉讼成本过高,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当事人可能为避免讼累而放弃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努力。这样的结果无疑会阻碍司法的大众化。简易程序为民众接近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化对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提出了新的挑战,它要求对民事案件作进一步的划分,按照各类案件的特点和需要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加以处理。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体现了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理。
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或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它是对程序主体原则的肯定,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基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可处分性,当事人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因此,在强调解决纠纷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同时,根据处分原则,还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承认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合意选择解决纠纷的程序的权利。尤其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由当事人基于保护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需要,合意自由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普通程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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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公诉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审查。
审查的内容
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以后,指定审判员书面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
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证据种类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第15条第项至第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对于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且各种材料齐全,同时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对于下列情况应分别处理:
1、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2、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3、对于因证据不足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对于符合第15条第至第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6、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特别关注:
1、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
2、对于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审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
3、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所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三、法庭审判
法庭审判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几个阶段。
开庭
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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